法律分析:
为了使计划生育家庭保障水平提高,且有效增强计生家庭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社会的保障体系,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的推出可以减轻由于重大疾病、意外等给家庭带来的高额的医疗支出费用。
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及其子女,但不包括投保人的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亲戚。年龄需要在0-60周岁且被保人身体健康无残疾、无既往病史(若家庭成员中有已经患有重大疾病和长期慢性病的,是不能参加投保的)。对于离异家庭,仍然可以与判给前配偶的子女组合成家庭进行参保。另外对于军人及外籍人士是可以进行参保的。
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的保险项目主要有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住院医疗、重大疾病等。保险期限是一年,以自愿购买为原则。
如果投保人在其他的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了重大疾病险,那么与投保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并不冲突,因为重大疾病险属于一次性的补助保险,如果有多份保险,可以各自理赔,叠加赔付的。
如果投保人在其他的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了意外医疗险,那么再投保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可能会有所覆盖,因为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的意外医疗险是按照比例赔付的,对于已经报销的部分,保险公司是不给予再赔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