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无须专门挂失,在办理补办手续的同时,就视为已经办理了挂失手续,这是公安部早有规定的。如果身份证丢失后挂失,现找到身份证,可以取消挂失。也可以不取消挂失,办理新的身份证使用。
办理身份证地方: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怎么办?
办理补领手续,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补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薄或身份证
办理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补领手续,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
履行完办理手续之后多久能拿到身份证?
六十日内;交通不便的地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费用每证4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