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如果相互投资公司仅有相互投资关系,而无控制与从属关系,则法律一般限制其表决权的数量。
2、如果相互投资公司不仅具有相互投资关系,而且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则从属公司持有的控制公司股份无表决权。这是因为,从属公司受控制公司控制,其持有的控制公司股份,如同控制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不应当享有表决权。
3、所限制或禁止的股权应仅限于表决权,而不及于资产收益权(股息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因为资产收益权不会对他人构成不利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