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的条件及优惠政策。条件包括拥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持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具备一定的创业自有资金、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时还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无不良征信记录、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优惠政策包括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利率优惠、税收缴纳方面和企业运营方面享受减免费优惠。
法律分析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至少拥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 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并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居住证明;
3. 拥有固定营业场所;
4. 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5. 具备一定的创业自有资金;
6. 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时还款的能力;
7. 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8. 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二、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金融贷款方面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
3、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贷款难就难在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已有多家银行开办了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个人创业贷款。此类创业贷款要求个人采用存单质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担保贷款。
税收缴纳方面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企业运营方面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业的毕业生、测评服务。
2、人事档案管理免2年费用。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两年。
3、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城镇居民身份或符合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等农村经营者的身份;
2.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经营设施;
3.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城镇居民身份或符合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等农村经营者的身份;
4. 具有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明细符合国家产业、地区产业政策;
5. 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6.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另外,《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还规定了大学生创业贷款的申请期限、金额和利率等细节。在申请过程中,银行或信用社还会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以确保资金安全。
结语
结语:
综上所述,大学生创业贷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金融机构会优先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并给予利率优惠。在税收缴纳方面,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享受免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优惠政策。企业运营方面,员工聘请和培训可以享受减免费优惠,并且政府还会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免2年费用、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等优惠政策。然而,由于大学生创业贷款难以提供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因此需要有其他可靠的担保措施。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