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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垫付追偿就是个坑?

2024-07-03 来源:好走旅游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驾驶员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属垫付行为,并在垫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因为交强险立法宗旨是为维护交通事故中的弱视群体,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权益。因此,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司不应以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来对抗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第三者,并在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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