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 比例 分配财产。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