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装饰施工项目
1、装饰工程地点:
2、房屋结构:
3、装饰施工内容及要求:(详见附表1、装修工程施工项目报价表;附表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并双方确认)。
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即清包工。
第二条工程期限
工程期限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出现以下情形经发包方人确认,工程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因项目变更经双方协商,工程相应调整。
第三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造价:(大写): (小写) 元,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合同约定开工日,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40%,计 元,其余价款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分期支付;
(1)瓦工结束后,支付总价款40%,计 元;
(2)木工结束,油漆工进场前,支付总价款15%,计 元;
(3)余款5%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凡因工程量变化、设计方案等原因调整工程造价的,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工程决算结清。
双方款项往来,均就出具发票或正式收据。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开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开工前将原有的电话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臵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
4.5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5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5.6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乙方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
5.8乙方计算工程量应尽量准确,在不增减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的前提下,除水电改造及代购主材外的乙方施工部门,决算造价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5%,超出5%的部分,乙方自行承担;
5.9乙方须在下列关键工序完成后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a、材料进场
b、隐蔽工程
c、水路、电路改造
d、防水工程及蔽水实验
e、细木工衬底工程
f、面板、木线、实木收口
g、底漆、面漆
h、墙、顶面基础处理
i、吊顶工程龙骨面板
j、各部位板块铺贴k、工程中期验收
k、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以上分项工程未经监理或甲方验收,乙方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工料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5.10乙方施工人员应认真施工,不得在甲方居室内吸烟、饮酒、吐痰,同时不得使用已安装好的如炊具、洁具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并保持居室内的清洁和卫生。如由于施工人员过失,造成甲方设施、设备、居室已施工完成的部位的损坏以及其他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成品保护,特别是对玻璃制品、陶瓷、已完成最后工序的油漆工程、木地板、木门等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成品保护不当引起的损坏,应由乙方负责修补,恢复原状。如确实无法恢复必须原价赔偿或从工程款扣除。
5.11墙面顶面涂料的兑水率要严格控制在说明书允许的范围内,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增加兑水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铲除原墙面并重新购买同样型号的涂料重刷,有关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5.12乙方所供辅材及数量清单:各种板材、龙骨、水电材料、水泥、胶类、腻子粉等必须与工程报价中材质品牌约定相符,并从正规渠道购进。在材料进场时,乙方必须通知甲方进行核实。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材料的购买凭证(发票或
者购物票据)交由甲方验证。甲方有权向厂商或者经销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如果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属假冒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部委标准、规定的产品,乙方必须及时更换为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或其他甲方认可的同等价位的合格产品,并按照合同约定材料市场价的双倍价格对甲方进行赔偿;如果乙方能提出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充分证明是由于供应商的责任,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5.13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
5.14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设计变更书,明确工程变更的相关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6.3甲方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予以施工。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运倒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检验;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7.3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7.4除合同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开关插座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材料款%的'采购费及运输费。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8.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等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验收;
(1)《gb50210-20__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其他验收标准;
9.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向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扬州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解;
(2)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a、材料进场
b、隐蔽工程
c、水路、电路改造
d、防水工程及蔽水实验
e、细木工衬底工程
f、面板、木线、实木收口
g、底漆、面漆
h、墙、顶面基础处理
i、吊顶工程龙骨面板
j、各部位板块铺贴
k、工程中期验收
l、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接到验收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过期视为认可。
10.3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如甲方提出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时,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属于乙方的原因,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0.4在正常作用条件下,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甲方通知乙方需要维修的,乙方必须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由于乙方施工或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而导致报修,在甲方报修以后48小时内仍未能提出解决方案的,甲方可自行解决,并且甲方支出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涉及水、电、燃气等危及人身安全或其他财产安全的事故,甲方可以先行处理,并由乙方事后支付甲方所花费的所有合理费用。保修期内如发现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的乙方应承担更换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
11.1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工艺质量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11.2乙方在施工期内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11.3由于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图纸、工艺质量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其责任就由图纸提供方负责并承担引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1.4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2.2未办理验收手续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
12.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12.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乙方擅自转包工程,甲方有权要求停工,乙方应承担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12.6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累计付款额的5%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4.1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钥匙把,交给乙方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自行负责更换新锁。
14.2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应遵守所在住宅区的物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14.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保修期满后终止。
14.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4.5本合同附件包括施工图纸、报价表、预算报价说明书及设计变更书、隐蔽验收签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