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怀化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湘商法规[20xx]3号)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县商务局与县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场(芷江县和平肉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本责任书。
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屠宰活动必须接受县商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县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书。
四、县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县定点屠宰场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必须做到所有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场屠宰,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六、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场,检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告屠宰办;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县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场销售。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验检疫出场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敬业爱岗,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场。
七、县定点屠宰场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要张贴上墙。
八、县定点屠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场台帐管理制度;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7)定点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投资入股定点屠宰场;
(8)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
九、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有下列行为,由县商务局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2)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3)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4)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5)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情节严重的,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制定定点屠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管理及用电管理专人,安全操作机械化屠宰及无害化焚烧设备,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场内各位员工及家属不参加黄、赌、毒,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
十二、场内各位员工及家属配合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等,配合县里各项安全生产中心工作。
县商务局(盖章) (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