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局:
本人出生于xx年x月x日,于xx年x月x日举行婚礼,并属于晚婚。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xx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的规定,本人可享受13天婚假。现特向请求休婚假,自xx年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3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