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承担行业生产、经营的统一调度工作,协调产供销的衔接;负责行业生产、经营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监控;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经济运行调控政策和方案。
2.参与拟订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卷烟季度、月度生产进度计划;负责行业经济运行考核工作。
3.负责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卷烟品牌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品牌维护与培育工作,组织开展品牌定向整合;依法实施烟草制品商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中外烟草企业间生产技术合作工作。
4.承担烟草专卖品卷烟材料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转让、租借与报废的管理事项。
5.指导行业企业管理工作;承担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组织开展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协调行业抗灾救灾工作。
6.承办国家局、总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