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激励种业自主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知识产权的重要功能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我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构建生物育种科技创新体系,激励和保护生物育种技术创新,促进种业研发与生产一体化,培育种业自主知识产权和商业化潜力。当前,我国种业的弱势与危机即在于技术创新不足,自主知识产权少,缺乏种业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因而,运用知识产权激励种业自主创新成为当务之急。保护种业安全具有公共性,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着力;同时,生物育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必须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因此,加大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要加速政府与市场的有机对接,形成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机制。要强化政府推动力,加大政府对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政策支持和基础研发投入。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原动力,优化生物技术和资源的配置,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同时,要发挥农民的主体积极性,增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支撑力。
(二)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策、法律和管理三管齐下。
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农户等多方利益。因此,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种业安全,必须从单纯的种业安全保护向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转变,从生物育种技术支撑向农业科技创新战略支撑转变。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打破国际技术垄断,激发国内育种技术创新活力,从政策、法律和管理等方面三管齐下建立全方位的保障体系。为此,要建立全面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完善相关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政策体系,强化行政支撑;要完善生物育种相关立法,强化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和司法保护;要加强生物育种创新管理,完善生物育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严防种质资源的盗失,构建全方位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管理与监控体系。
(三)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国际利益与主权的战争,必须将其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切实把国内知识产权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行高端要素集成战略,不断提升种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种业安全。同时,也要防止生物育种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产生的异化,切实保护农户权益。
一、商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
据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包括,商标、外观设计、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体如下:
1、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2、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3、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
4、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6、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