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的技术参数是不是实现发明所必需提供的,在你不提供这些技术参数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不能够将其实现,进而来决定是不是需要提供这些技术参数。专利申请确实不用完全公开所有细节,只要保证根据你公开的内容能够实施并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可以了。很多发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通常会把必需的参数特征写在具体的实施例中来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完整的解释。
你需要明了在专利文档中提及技术参数的目的是什么:
1、如果不提及技术参数,无法表达其新颖性和创新性,那么就必须要提及。
2、如果不提及技术参数,无法描述你的技术方案的特征,就必须提及。
其他的,不用提及。专利并不是需要你完全公开你的所有细节的,专利的公开只要做到别人实施后能够对既有方案有所改进,就可以了,其他的,你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这与专利制度并不违背,不过你要防止别人在你已经公开的方案中,能够联想到你所保留的部分,并申请新的专利,这样会对你的利益有所损伤。
一、专利公开的注意要点
在中国,几乎申请日前的任何公开都会导致专利不被授权,除了该公开严格符合专利法24条所说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然而专利法24条的规定在实施中有很大的难度,而且一旦在6个月之内申请人自己再次公开或者由其他人公开了发明内容,专利申请还是无法获得授权。所以,最保险的方法还是在申请专利之前严格保密。
二、专利公开原则的例外
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所有授权的发明创造在授权后,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在申请日后、授权以前的一定时间,都应当向公众公开。这是社会公众的利益所需要的。但是,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新式武器或者其部件,也按一般程序予以公布,那就会损害国家的利益。所以各国专利法对上述原则都作了例外规定,即可以予以保密。国际条约对各国的保密也都持赞同立场,例如,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作如下的解释:要求各成员提供其认为一旦公开将违反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专利合作条约还规定,除不限制各缔约国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而且也不限制各缔约国为保护国家一般经济利益而限制其国民或居民提出国际申请权利的自由。各国专利法大多规定,如果专利申请所述信息的公布可能损害国家的防务的,专利局长有权不予以公布。至于具体做法,专利法都不作规定。在实践中,有的国家是由国防部门将上述发明取走,加以保密并设法利用,并对申请人给以补偿。有的国家在不予公布的前提下,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也授予专利,并在内部使用。第二种做法既达到了保密目的,又可以有控制地在内部推广使用,对于我国是比较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