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立案金额要求为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达到1万元或伪造骗领信用卡达到50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5万元至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款5万元至50万元或没收财产。恶意透支已全额偿还者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者可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已全额偿还者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是五千元以上。
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达到一万是数额较大,伪造骗领信用卡的,达到5千就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案件立案金额标准如何影响打击犯罪效果?
信用卡诈骗案件立案金额标准对打击犯罪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立案金额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如果立案金额标准过低,那么一些较小金额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可能不会被立案追诉,这将使得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进一步鼓励和助长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反,如果立案金额标准过高,可能会导致一些较小规模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被过度重视,占用了执法机关的资源,使得对于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打击。因此,确立一个合理的立案金额标准,是平衡打击犯罪效果和资源利用的关键。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经济影响、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以确保立案金额标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正、高效、有力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结语
信用卡诈骗案件立案金额标准的确定对打击犯罪至关重要。合理的立案金额标准能够确保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过低的标准可能导致较小金额的案件被忽视,助长犯罪行为;而过高的标准则可能浪费执法资源,无法及时打击更严重的犯罪。因此,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经济影响和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确立一个公正、高效、有力的立案金额标准,以更好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