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认定及构成条件。根据刑法规定,使用伪造、冒用信用卡、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作废信用卡或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构成条件包括:使用伪造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怎么认定
1、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认定如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法律依据
(1)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构成条件为:客体是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如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客体为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并且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