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会受到限制。〈br〉
对于失信人员,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br〉
1、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例如: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br〉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br〉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br〉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br〉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br〉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br〉
(六)旅游、度假;〈br〉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br〉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br〉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br〉
2、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br〉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br〉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br〉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br〉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br〉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br〉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br〉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