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存在,纳入失信名单,加大惩戒力度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一些案件判决后被执行人会选择隐匿、转移资产,搬家,换手机号等方式逃避,拒绝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使得判决难以执行,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一些人明明有履行能力依然拒绝履行,甚至于不怕坐上几年牢,让法律都显出几分无奈。与更强硬的限制自由相比,纳入失信名单,从生活多个方面加以限制和约束,让失信人生活在无奈之下,自然会增强履行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一些人自己当老赖不怕,但是会害怕影响子女一生前途,有能力还款时就会主动履行义务。
二、国民法律意识增强,在私下无法解决时会诉诸法律,各类经济纠纷诉讼增多。
民间借贷、贷款、信用卡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离婚纠纷等领域内都会涌现出很多老赖。放在之前很多受害者会自认倒霉,任由失信者逍遥法外。随着时代发展,信息流通越来越方便,国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遇到问题时会求助法律。一旦法院宣判后失信人不履行,自然就可以被列入失信名单。
三、赖账不还的情况广泛存在,失信人员有着庞大的人员储备
随着房价一路上涨,国民生活成本和创业成本随之大幅提升。一些年轻人消费过于超前,追求品牌,追求高价,追求新奇,在存款有限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还要维持更高的消费水平,自然就会负债累累。对于一些创业者来说,借钱创业,贷款创业,结果失败后无力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