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算失信人员: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应当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呢?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等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法院应当在纳入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