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程序: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股份上市,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批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2、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乏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3、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申请股票上市,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批准文件及以下文件:1。上市报告;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和证券公司推荐;
7、最新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收到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交易。《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经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合同,确定具体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相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没有规定。
4、证券交易所统一上市交易后上市公告《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前五日公布批准的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通过上述公司上市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如果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其股票将依法暂停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虚假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上述
2、3种情况之一,经核实属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
1、4种情况之一,限期内未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