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一、土地确权的阻碍有哪些
(一)土地权属情况复杂影响确权准确性
在土地权利状况较为复杂的地区,集体成员承包区域存在交叉,各方长期积累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部分情况下确权对象承包合同缺失,且缺乏其他证明材料,导致确权难度增加。
(二)土地流转不规范影响确权进展
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统一,部分地区流转登记存在空白,有个别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被私下易手或口头约定让渡部分面积,造成实际确权时权属不清,难以认定。
(三)相关权利确认存在阻碍
对于土地之上的附着物,如农作物、农业设施等,其价值评定及产权归属缺乏相应制度规定,难以实现确权。此外,确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也有待完善。
二、哪些情形下无法确权
(一)如果农民已经参与退耕还林政策的,且领取《林权证》的就不能进行登记。
(二)农民如果整户进城的,也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三)农民开垦的集体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将不予确权登记。
(四)农民转让,转包,互换的土地存在纠纷的将不予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