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属于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权属证书;
4、转移登记的证明材料,如房屋买卖合同等;
5、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6、规定的其它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房产证与登记中心记载的房屋面积不一致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