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当事人明确有效地选择仲裁时,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争端的可仲裁性”。《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哪些情形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总结:仲裁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或协议的纠纷,或者是财产权利的纠纷,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和协议发生的问题之后才可以提醒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