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种类:
1、从期限上来分,农村信用社贷款主要分三种:
(1)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2、按照有无担保划分:
(1)信用贷款:是只有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2)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是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如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都是以住房或汽车做抵押发放的担保贷款。
3、按贷款的用途来划分:
主要有农村工商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不动产贷款、农户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及其他贷款等。
贷款的流程:
1、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向当地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2、信用等级评估: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银行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4、贷款审批:银行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5、签订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7、贷后检查:银行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8、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