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承包范围:
4. 承包方式:
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6. 工程质量:
7. 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
第二条 发包方工作
1. 开工前 日,向承包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承包方进行现场交底。
2.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3. 指派 (联系电话: )为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或主要联络人,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材料、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与业主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5. 提供经业主或发包方确认的工程材料清单,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其他技术要求等。
第三条 承包方工作
1. 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发包方审定。
2. 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清单采购合格的工程物料,并由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
3. 指派 (联系电话: )为承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6. 对施工现场业主所滞留的物品、设施等采取保护措施。
7. 施工中未经发包方或业主的书面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8. 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方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的保护。
9. 参加发包方或业主单位主持召开的工程进度协调会议。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1. 发包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承包方同意,并支付承包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2. 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3. 因承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 因设计变更或非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含8小时,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承包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3. 发包方、承包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承包方可自行验收,发包方应予承认。若发包方要求复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4.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发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承包方,另定验收日期。但发包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承包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或质保期届满时一次结清。
3.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方。发包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日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审查期满后 日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 本工程发包方提供设备的,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凡约定由承包方提货的,由承包方承担运输费用。
2. 由发包方供应的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3. 所有工程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保管。由于承包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4. 凡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施工和防火的约定
1.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其他发包方提供的书面标准。
2.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3. 由于发包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
4. 由于承包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1. 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发包方应补偿承包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方支付承包方 元。发包方不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2. 由于承包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支付发包方 元违约金。发包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用外,每提前一天,发包方应支付承包方 元作为奖励。
3. 承包方按照发包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 款外,发包方应支付承包方 元作为奖励。
4. 承包方应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设备及堆放的各种物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5. 发包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6.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7.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先受理的法院为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判。
2. 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地震、火灾、动乱、罢工、运输事故、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乙方供应商发生不可预测的事故,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
5. 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延期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违约方应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协议;若双方不能签订协议的,按照现行行规、惯例执行。
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