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要求及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鉴定的当事人应向医学会提交包括身份、联系方式、争议焦点及事实依据等内容的书面陈述意见。此外,还需阐明医疗机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并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必须真实、合法,以满足相关法律要求。
法律分析
一、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有怎样的要求
1、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有如下的要求: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应当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关系等内容;提交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其他要求。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二、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包括哪些
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拓展延伸
鉴定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方法和步骤:确保证词准确性和可信度的关键措施
鉴定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方法和步骤涉及多个关键措施,以确保证词准确性和可信度。首先,律师需要仔细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详细记录。其次,律师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以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观点和事实情况。此外,律师还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以验证当事人的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在整个过程中,律师需要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并避免引导或操纵当事人的陈述。最后,律师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分析和评估,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形成准确、可信的意见。通过以上关键措施的应用,律师能够有效地鉴定当事人陈述意见,确保其准确性和可信度。
结语
鉴定的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重要意义,其要求包括包含身份信息、争议焦点、事实依据等内容,同时要求内容真实、合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核鉴定时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律师在处理鉴定当事人陈述意见时,需仔细记录、提出有针对性问题、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保持客观中立立场,并最终形成准确可信的意见。通过这些关键措施,能够确保鉴定当事人陈述意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八十条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