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出让地的土地手续,一般是走招拍挂的程序花钱拿地;
2、办土地手续期间,土地储备中心会统一到规划局办理规划条件;
3、具备乙级或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4、具备节能评估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5、到环保局办理环评批复手续;
6、到地震局办理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7、到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
8、项目单位的立项申请文件;
9、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地方性法规的不同,程序可能还有出入,这就要以当地发改部门的要求为准了,建议你到当地政务大厅发改窗口或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详细询问一下。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