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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服务合同合集 篇14

2024-07-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合同编号 :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甲方:

  乙方:

  该项目由广西分公司通过大唐电子商城公开询价方式采购,确定广西万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作为公司年厂区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的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 元)。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条款

  合同价格表合同商务条款(4)技术条款

  (5)合同附件及合同其他文件

  (6)廉洁合同书

  2、合同管理服务范围、期限、方式

  2.1 合同范围:公司厂区秩序维护服务。

  2.2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3 服务方式:

  2.3.1 服务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含工资和奖金、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保护费、办公、管理费用、税金以及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风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3.2 乙方根据服务工作区域及工作内容,合理配置足够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维护厂区的秩序、巡逻等相关保卫等日常工作

  2.3.3 甲方为乙方秩序维护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休息室、通讯设备等。

  2.4 服务与质量要求: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和要求详见合同条款、说明以及有关的附件和附表、《采购文件》及《补充材料》等。

  3、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及其他

  3.1 本合同采用总包干价格,总价为人民币:元整(¥ 元),总价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加班费(含节假日)、管理费、税费、劳保费、合理利润等全部费用,合同价格详见附件1。

  3.2 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即本月完成服务工作,次月双方验收合格,在次月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上月全额服务费。

  3.3 其他:有限公司年厂区秩序维护服务项目框架采购,框架有效期三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实行一年一结算。有效期内采购人根据公司年厂区秩序维护服务项目实施评估结果及后续厂区秩序维护服务项目实际立项情况,按照公司年厂区秩序维护服务项目采购合同价格与中标人分别在签订后续厂区秩序维护服务项目合同。

  4、合同主要条款

  4.1、词语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4.1.1 “甲方”指采购单位,接受合同服务的发包人,即公司。

  4.1.2 “乙方”指中标后提供秩序维护服务的公司,即广西万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1.3 “合同”系指甲方、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内载明的甲方、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4.1.4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

  4.1.5 “项目”系指采购范围指定的管理服务内容。

  4.2、适用范围

  4.2.1 合同规定厂区秩序维护服务项目委托乙方进行管理服务。

  4.2.2 项目类型:秩序维护管理服务。

  4.2.3乙方提供管理服务的受益人为本项目的发包人(甲方),乙方负责履行本合同,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4.3、委托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服务标准应与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4.4、双方责任

  4.4.1 甲方的一般责任

  4.4.1.1 甲方负责为乙方进驻现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用房、执勤用房、保安休息室及通讯设备等,并负责向乙方提供各执勤哨点分布示意图。

  4.4.1.2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合同区域的工程竣工图等管理所需的资料和附件等。

  4.4.1.3甲方督促乙方加强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4.1.4 按照合同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管理与服务费用。

  4.4.1.5 甲方为乙方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其他必要的便利。

  4.4.1.6甲方定期对乙方进行服务质量的考核和测评。

  4.4.2 乙方的一般责任

  4.4.2.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提供给甲方。

  4.4.2.2按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及乙方的承诺,履行好厂区秩序维护等管理服务的职责。

  4.4.2.3 按管理服务的总体方案和报价书中明确的人数及各项细则配备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

  4.4.2.4 乙方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凡发生设备和人员损伤等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和赔偿。

  4.4.2.5 按标书承诺建立厂区秩序维护等管理服务的档案资料,定期向甲方报告。

  4.4.2.6 本合同终止时,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和甲方购置的固定资产与工具,自然损耗除外。

  4.4.2.7 严格按照报价文件及甲方的要求制定厂区秩序维护管理方案和自我考核。

  4.4.2.8 乙方在履行厂区秩序维护服务过程中,需承担因工作失误人为因素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5、违约责任及索赔

  4.5.1 甲方、乙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4.5.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管理或不按时提供服务,将承担加收违约损失赔偿的责任。

  4.5.3 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4.5.4 乙方如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5.5 甲方不能及时按合同付款,则应当自逾付款第5日起,每天按当期应付管理服务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应付费用拖欠60天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承担的管理目标及责任。

  4.5.6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完成管理和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4.5.7 乙方对所提供服务若与合同要求不符并造成不良后果,并且甲方已于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甲方取消其不符要求的服务项目,退还已经收取的该类项目的管理费等所有的该项费用。

  (2)对于情节轻微的,经双方同意可降低该类项目的服务价格。

  (3)对于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取消其不符要求的服务项目,并收回该类项目的管理费等全部费用;造成甲方损失金额巨大的,同意甲方终止全部委托管理合同,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5.8 乙方因人为因素致使厂房设备损坏的;或因监管不力致使被第三方损坏设备的,应负责修复损坏设备或照价赔偿甲方损失。

  4.5.9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甲方允许的更长时间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经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管理服务费用中扣除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4.5.10 乙方如有委托外包服务项目,乙方要积极对外包单位进行服务程序制度的培训,以便符合甲方服务质量的要求。对乙方与外包单位所引起的一切纠纷,以及造成设备和人员损伤等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和赔偿。

  4.5.11 因甲方原因(如甲方未尽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等原因)而使乙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完不成质量目标,甲方应按乙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办法解决索赔事宜:

  (1)对于情节轻微的经双方同意,甲方补偿乙方该项目的管理服务费用。

  (2)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乙方无法完成管理质量目标的,同意乙方终止全部受委托的全部管理合同,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6、不可抗力及其它因素

  4.6.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方、乙方在缔结合同时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4.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找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5天内将有关损失书面出具给甲方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9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4.7、争议的解决

  4.7.1 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仲裁机构。

  4.7.2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4.7.3 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

  4.7.4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提交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有争端的部分外,甲方、乙方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4.8、合同终止

  4.8.1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停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8.2 如果乙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管理和服务目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9、合同修改

  4.9.1 合同条款的任何改动,均须由甲方、乙方签署合同修改书或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修改或补充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4.9.2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10、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4.11、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4.11.1 合同应以中文形式书写。甲方、乙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11.2 计量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单位。

  4.12、合同生效

  4.12.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4.12.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2.3本协议在甲方支付完全部费用后及本合同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4.12.4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税号:税号:

  开户行: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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