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需在执照经营范围内,持续销售同类商品。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出售所有权保留者和融资租赁出租人。如买受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优先受偿,除非购买数量超过一般买受人、购买生产设备、为担保出售人或第三方履行债务、与出售人存在控制关系或未查询抵押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6条中的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售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并持续销售同类商品。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售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买受人在出售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二)购买出售人的生产设备;(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出售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四)买受人与出售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五)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却未查询其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