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建华区燕波图文工作室(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广告事宜达成合作,
签订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广告内容:以甲方提供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广告形式:条幅等宣传广告制作。
第三条
发布时间:20xx年05月20日至20xx年12月20日,以实际上画时间为准,因甲方延迟提供发布所需资料,乙方不承担延误发布责任,乙方有权自约定发布之日起计算广告发布费用。
第四条
广告发布有效期自广告实际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广告总价格:12,000.000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乙方在广告安装完毕之后由甲方验收后一次性付款。
第九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及时提供办理广告发布手续的相关资料及广告稿给乙方,且样稿必须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如有违反或超过约定日,引起的延期后果和其他后果概由甲方承担。乙方并有权终止合同,所收款项不退还。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如延期未付,乙方保留追讨欠款违约赔偿金的权利(0.3%每天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广告的印刷和安装发布;
2.乙方应保证广告无破损。广告画面或广告硬体如有损坏,乙方应在发生广告画面或广告硬体的损坏或遗失的三天内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除不可抗拒因素,乙方保证95%以上的完好率。
3.乙方向甲方提供安装广告的详细名单,并保证甲方每月定时定点抽查,若有少量广告车因车膜损坏严重或座套丢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修补或无广告,乙方则按1:2比例进行赔偿给甲方。
4.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广告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广告费。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到本合同不能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时,则合同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其广告费以实际发布时间计算。
2.甲方如若续签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在广告位租赁期前一个月对外招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续签享有优先权。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府部门征用作公益广告,甲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如征用作公益广告,则按上一天补一天发布期计算。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1.双方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对方给予赔偿。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业务所在地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