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信访稳定工作领导组:
x年7月份范桥镇王老庄村南圩组群众张(男、x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手机号码:)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到县上访,县领导批转范桥镇政府予以调查调处。
经调查,x年xx县民政局实施民生工程,在范桥镇王老庄村境内建敬老院,工程中标单位为xx县铁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为xx县城关镇居民张家士。x年10月主体施工基本完毕,因装修部分未施工,张家士通过该村驻村点长王恒勤同志联系,找到该村平时给人做油漆活的张组织工人,将该敬老院的墙体粉刷及门、衣柜等工程交由张负责施工,但没有签订施工合同。达成意向后,由张联系到四个油漆工和四个木工开始施工,工程用材由张负责联系购买(包括涂料、木门、衣柜)。到x年11月底由张负责的施工已经完毕,工程总预算为85883元(含材料费及工人工资),之后张陆续从张家士手中崔得420xx元材料款,但尚有43883元工人工资未付。工程完工后,张雇请的8名工人一直未能拿到工资,因此经常找其索要工资。张无奈只好找张家士讨要,但张家士以自身家庭困难拒绝付款,且不与张具体结算。两年多讨要无果,张开始到县信访。
范桥镇政府接该信访后,由镇主要负责人牵头,司法所人员参加,组织专门工作组,对此劳务纠纷开展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在无法与张家士联系的情况下,安排范桥司法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亲自到周集法庭联系立案。由于张无法提供与张家士的施工合同及双方结算单,无法证明劳务及债务关系的存在,虽有相关的证人证言,经协调仍无法立案。
鉴于此,现建议县信访稳定工作领导组,是否应由县群工部牵头联系县民政局、人社局及施工单位、范桥镇政府参加,共同协商解决办法,以期尽快终结此信访纠纷。
范桥镇人民政府
x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