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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篇12

2024-07-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xx饭店:

  本机关于 200xx年 3 月 20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 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8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立即  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

  地址  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京市卫生局

  或  海淀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15 内向 海淀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 20xx年 3 月 20 日 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 丁  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  3月 20日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 徐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3月20 日  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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