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急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大郑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聘请乙方为甲方法律顾问。现与乙方共同协商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与责任。
1、甲方聘请乙方法律顾问系代理与李屯村相关的一切法律事务。乙方不负责处理民事纠纷。
2、每年甲方视乙方代理件数、难易程度,给予乙方一定补贴或奖励。
3、乙方代理要尽职尽责,保证庭审质量。
4、乙方在履行代理工作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起诉、庭审材料。因甲方原因,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代理仅限于庄河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限庄河市区内)不含其他法庭及市外法院。如需庄河市以外法院审理,二审甲方承担交通费、伙食费补助或派车。
三、法律顾问费用及聘期:甲方按时结清乙方劳动报酬,每月壹仟元,也可以每季度结算一次。逾期不支付,按月报酬壹千元计算每日10%违约金,即1000×10%=100元每日;乙方违约双倍支付,即1000×20%=200元每日。聘期:20xx年8月1日始至20xx年8月1日止。
四、乙方工作报酬专指工资,不含甲方应交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诉讼中确定甲方应交费用,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打字复印由甲方负责费用。
五、甲方向乙方发聘请书作为法庭代理凭证。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