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名称:新蒲集团冀唐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姓 名:
单位住所: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69号 户籍所在地 :
法定代表人:王麦对 身份证号码:
或主要负责人: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0315-3271888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063020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 。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甲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工资分配制度。甲方按照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乙方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日,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为 。
第九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负责代扣代缴应由乙方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
1、岗位协议书
2、培训协议书
3、保密协议书
4、
5、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合同条款与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悖,甲乙双方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