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______ 分配号
合同编号
需方:______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 %,无轨道衡则按
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损耗不负责任。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
差为1%,允许含水份6%。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 日内
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 日内未电告
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四、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
在 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锰、铁、磷)车号、发车日期
等。短途运杂费每吨 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并按(86)×物价
字第×号文件规定,每吨收服务费 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
担。
五、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1991〕价重字28号文
件规定执行,富锰渣按(90)×冶财字第×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
,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
几项承付费用)。
七、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
方,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
之五承付滞纳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合同仲
裁机关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供 方 需 方 锰产品主 鉴(公)证意见:
管部门意见: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章) 经办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机关(章)
电 话: 电 话: 代表: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注:除国家另有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规定外;鉴(公)
证实行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