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经过考察和评估,将乙方作为合格的供应商,并依据产品验收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向乙方采购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钢材等原材料 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标的
1)甲方向乙方采购的钢材品种、型号如下列清单所列示:
2)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使用前提前向乙方订购上述品种和型号的钢材等原材料,并向乙方发出《采购单》。
3)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采购单》后,根据订货单上确定的品种、型号、数量备货,并在《采购单》确定的时限内向甲方发货。
4)甲方需要上述采购清单之外的材料时,可以事先向乙方询价和发出要约,在得到乙方承诺后,甲方向乙方发出《采购单》,乙方根据《采购单》的确定的内容备货发货。
5)上述市场单价发生调整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采购单》时及时予以回复,并征求甲方是否订货的意见,在得到甲方明确的书面订货回复后,方可以备货和发货,否则,甲方可以按上述采购清单所确定的市场单价结算。
二、结算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采购单》以及甲方收货的签收回执与甲方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2)双方确定每月25日为双方对账日,在该日,乙方持上述单据与甲方进行对账,确认甲方使用的材料型号、数量和总价;
3)双方对账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对账日后的下月的25日前向乙方支付货款;
5)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结算货款时,暂时扣除该笔货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每笔质量保证金在该笔交易发生一年后向乙方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如果因乙方提供的该批次的原材料质量出现问题,甲方有权扣除该笔质量保证金。
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采购单》后 日内向甲方交货。
2)交货地点: 湖南长沙收货人指定的地址
收货人名称:
地址: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址
4)货运方式:汽运
5)乙方将标的物运至甲方指定地址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标的物交货日期。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之甲方。
6)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三天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四、验收时间、地点、标准、方式
1、验收时间:甲方应在收货的当天安排验收,如果甲方无法及时安排验收的,应通知乙方,另行安排验收时间。如果双方验收合格,则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2、验收地点:
3、验收标准:乙方应提供所供应的原材料的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准,甲方根据通用的国家标准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可以视同乙方提供的该批次的原材料均不合格。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提供的材料的品种、型号、数量、重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检验。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采购单》所确定的采购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采购总额的30%。逾期交货超过10天,视为交货不能,甲方有权撤回《采购单》并要求乙方支付采购总金额30%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通过甲方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超过10天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撤回《采购单》,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经济损失。
3、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虽然经甲方验收收货,但在甲方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有收货检验时未发现的质量瑕疵,或者甲方的客户在使用甲方设备过程中因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瑕疵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六、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 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七、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十、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