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鉴于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向甲方借款,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提供
1、甲方出借人民币贰拾万元给乙方(¥20xx00.00元);
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应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内: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在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账户的当日甲方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即全部履行,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条。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经营煤矿开采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其他违法事项。
第三条 借款利息
1、借款利率:按月利息%;
2、借款利息:从甲方将本协议约定借款足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之次日起开始按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3、支付方式:按月计付,每月的前五日内计付上月利息。
第四条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不固定;
2、甲方可随时向乙方要求归还借款及欠付利息,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1 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双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声明在与甲方协商过程中,没有任何欺瞒;
2、乙方保证所借款项全部合法地用于约定用途,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3、甲方保证按期足额提供借款给乙方。
第六条 通知
1、双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留联系方式的准确性,如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承担不能通知的后果;
2、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要通知对方的,按本协议所留联系地址和方式用特快专递邮寄后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期提供借款给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协议;
2、乙方不按约定给付利息或不按本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加付%的罚息,同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附则
合同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