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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钢材买卖合同 篇6

2024-07-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卖方:合同编号:买方: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卖方和买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卖方向买方供货的相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单价以双方确定的基价价格为或市场价,以当日送货为准。

  第三条:结算量以买方实际收到钢材料量为准。

  第四条:质量标准:GT/T701-1997,GB1499.2-20xx.(以项目部开出的收据为)。

  第五条:卖方对质量负责的调剂及期限:按国家标准,如出现不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卖方承担。卖方在交货时出具相应厂家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线材按磅重计量交货,螺纹按理重计量交货。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由卖方送货到买方指点的地址。

  第八条:卖方提供的产品,买方应指定专人接收,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卖方指定、负责收货,如该指定人员发生变动,买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卖方。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照国家标准验收。先检验后使用,如有异议收到货物7日内提出,卖方无条件处理。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本合同钢材前期有卖方先垫资钢材吨,买方收到钢材九十日内,付钢材款%。

  第十一条:买方如果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条之约定付清%的条款,买方应按未付款金额千分之三每日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买方在未付清卖方钢材款,从其他处购货,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买方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每月(次)提货的货物明细及数量,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组织货源,在日内发货到工地。如遇到个别品种货物短缺,卖方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组织货源。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至年月日止。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产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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