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出租之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设备包括 。
甲乙双方就上述房屋友好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租赁用途为 居住 之用,不得擅自另作他用。
二、租赁期限:定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
三、付款方式:乙方每 叁个月 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 ,每次租金必须提前十天内交清。
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整作为押金,待不租或期满费用算清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乙方必须依约按时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租金拖欠部份的5%加收滞纳金(即每逾期壹天滞纳金元,逾期共计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解除合同,押金不再退回,并有权追回乙方所欠的租金和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六、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归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壹个月共计 元。如遇不可抗拒原因(如天灾、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在此列。
七、乙方要遵守厦门的暂住条例,不得利用该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要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并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八、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如有转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九、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交付:
1)水、电费:水费,电费按表抄算,水费每吨元;电费每1~200度/度;每201~400度按元/度;每401度以上按/度。
2)网络费、有线电视费每月
3)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为50*2.0元=100元;
4)公摊水费电费每月
十、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室内一切设备,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应负责恢复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原状,无法恢复的应照价赔偿。
十一、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乙方需续租,须提前半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乙方退出时,若有家具杂物等布置不搬者,甲方将视其为废弃物,任由甲方处置,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二、合同签订之日的电表底数为 ,水表底数为 ,煤气表底数为 。
十三、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如无法协商,由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