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的发证单位是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权属证书是证明物权的凭证。权属证书也可以作为权利存在的证据,但它不是确权的主要依据。即使将权属证书移转给他人占有,如果登记的内容中没有记载物权变动的,物权本身也不发生变动。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简言之,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的证明书。故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果出现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物权的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因而具有公开的性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进行查询和复制。这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登记机构应当满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的要求。权利人,是指不动产权属持有者以及不动产权属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或者物权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这个物权发生联系的这部分人。
这里规定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和复制,涉及的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公开性的范围问题:究竟是向全体民事主体公开,还是向部分民事主体公开。按照本条规定,是向与该物权登记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公开,而不必对全体民事主体公开。在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申请人应当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例如,主张登记错误的人或者欲与物权登记人进行交易的人,都是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