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指的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