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在遗嘱的各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公证遗嘱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楚,有遗嘱行为能力;
二、遗嘱的内容合法;
第三、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遗嘱中的财产是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
如果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遗嘱有异议,可采取如下办法:
第一、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协商解决;
第二、协商不成的,可请居委会或民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三、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院起诉解决,由法院判定公证遗嘱的真伪。若遗嘱为真,则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若遗嘱为假,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如果公证遗嘱侵犯了其他人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公证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