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处置事项上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履行直接审批程序和呈报财政局审批程序。对于由财政局审批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财政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处置资产清单;
2、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产权证明;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
4、出售、置换资产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处置资产经单位会议研究的会议材料;
6、形成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审批(分级审批原则,权限不同)
二、审批(分级审批原则,权限不同)
A.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单笔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
对于由主管部门审批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B.县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2、单笔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3、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C.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事项,具体包括:
1、单笔在50万元以上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价值(家具、图书以批为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2、县财政局认为应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评估。资产处置申报经批准后,对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县财政局、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根据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产权交易,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五、收入上缴。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缴的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六、账务调整。资产处置后,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资产账务,并同步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