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和建筑物。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
3、专用设备。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
6、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7、机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
8、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划分,也可将以上各类适当划细,增加种类。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