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条约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的。缔结条约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缔约权则是从国家主权引伸出来的基本权利之一,每个国家都有权同其他国家缔结条约。一个国家的缔约权由哪个国家机关行使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缔约程序法的规定,我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批准和废除条约的权利由国家主席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管理条约具体事务的权利由外交部行使,外交部管理缔结条约工作的具体部门是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国务院对缔约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对条约的起草、谈判、全权代表的委派、签署、生效、修改、延长、终止等的审核程序来体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