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兴泰南里楼单元门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押一付三。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费、宽带费以及其它由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均摊。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同意预交一个月租金元,作为押金。五、房屋租赁期为1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租房押金不予退还。六、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七、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八、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九、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年月乙方:年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