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招数一: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
招数二:在不同控股程度子公司间的安排销售;
招数三:上市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
招数四:变更销售收入确认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