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部鼻骨工伤鉴定标准的级别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具体包括骨折愈合后是否有功能障碍、器官部分缺损、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应客观公正,当事人可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
法律分析
人体各部位轻微的骨折是可以经过日后长期的调养以后功能会逐步恢复的,但是因为状况所能够带来的骨折的轻重程度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没有办法提前预料的。生活当中有些员工就因为工伤导致自己的鼻骨骨折,鼻骨骨折肯定会导致呼吸受到影响的,那么,脸部鼻骨工伤鉴定标准应该是什么级别?
一、脸部鼻骨工伤鉴定标准应该是什么级别?
1、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评上十级伤残的。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结语
脸部鼻骨工伤的鉴定标准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根据该标准,脸部鼻骨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客观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