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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监外执行期后被收监吗?

2024-04-13 来源:好走旅游网

超过监外执行期后可能会被收监,具体情况包括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等。收监程序包括审查法律文书、身体检查、人身和物品检查、入监登记和通知罪犯家属等步骤。被收监的条件包括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并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要求。

法律分析

一、超过监外执行期后被收监吗?

1、超过监外执行期后可能会被收监,也有可能不会。具体会被收监的情形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2、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3、我国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的对象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二、收监的程序是怎样的?

1、监狱收押罪犯必须遵守一定的工作规程。监狱收押罪犯的程序是:

①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即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

②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即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

③人身和物品检查。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如果发现可供侦查、审判的材料,应及时送交主管的侦查、审判机关。

④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⑤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须在收监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对无家属的罪犯,监狱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2、收监条件

①必须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不具有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

③必须具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满足一定条件的刑事阿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根据规定,被监外执行者依旧有被收监的可能。当然,对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必须具备的法定要求,这些条件包括被收监者必须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等的罪犯。

结语

超过监外执行期后可能会被收监,具体情况取决于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发现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未满刑期,应及时收监。人民法院会作出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监狱收押罪犯的程序包括审查法律文书、身体检查、人身和物品检查、填写入监登记表以及通知罪犯家属等。被收监的条件包括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并且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

(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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