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直接,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经济补偿之作用。对于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权利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物权之诉与债权之诉,以维系其受到侵害的权利。但与一般财产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中,民事救济措施最重要的是请求停止侵害与请求赔偿损失。请求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之诉。当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请求赔偿损失,是一种“债权之诉”。当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赔偿。
一、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基本程序如下:
1、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并于案件受理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2、被告自收到诉状后15日内(如被告系外国当事人为30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3、双方当事人均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以完成举证责任;
4、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开庭之前进行证据交换;
5、庭审调查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然后再进行法庭辩论;
6、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原告选择撤回起诉或者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7、如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合议庭合议后依法进行裁决。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