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登记吗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往往自己或请第三人提供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相应的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债权人随之取得担保物权。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当您与债务人订立担保合同时,不要忽视担保物的“登记”。
在我国,按照担保物的不同,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同: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特定财物必须登记,否则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自愿登记的财物,虽然不登记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物权确认纠纷能否调解
当事人就物权确认纠纷可以通过调解途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理担保物权去哪里登记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