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竞争机制存在缺陷,是商业贿赂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尚不完善,依靠市场的宏观调控还不能解决市场的供求矛盾,行政干预现象依然存在,使得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权钱交易,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完备的规章制度、是商业贿赂犯罪高发的客观原因。
法律法规的滞后、制度的不完善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个别经营者和握权者钻法律空子,利用行政审批制度、财务制度存在的漏洞,使政务公开,民主集中流于形式,为公权利的滥用创造了空间,不法经营者乘此机会,为求得竞争便利条件,通过向具有公权力的人员行贿,获得便利和优惠的商业条件,形成官商勾结利益格局。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也正因为规章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商业贿赂案件查办的不利。
三、监督的软弱无力,使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是造成商业贿赂犯罪的泛滥的另一个因素。
监督主要来自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内部监督是行政内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但是因为内部监督内设于行政内部,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而商业贿赂的发生主要就是针对一些部门的负责人,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上,一个人说了算,违背行政行为的透明、公开原则,进行权钱交易,因此内部监督较弱无力,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其次是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源有两方面,一方面来自于行政部门的监督,纪检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监督、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监督的内容、方向不同,相互间缺少沟通,各扫门前雪,难以形成监督合力,有时反而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另外一方面监督来自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但基本上属于事后监督,同时因为一些行业的特殊性,媒体和群众很难了解看似合法行政行为背后的违法性,所以起不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四、在一些行业和领域,长期形成的潜规则,使贿赂行为惯常化。